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自治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