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