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经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区域的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