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第十八条已修改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科技、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与智力密集型产业,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禁止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污染、技术被淘汰或落后的产业项目。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