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热计量仪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热计量仪表计量争议需要计量机构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由计量机构认定的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