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热计量仪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热计量仪表计量争议需要计量机构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由计量机构认定的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