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等热源产生的热水和热汽,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