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二)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

(三)超负荷、超范围供热;

(四)擅自停止供热。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