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二)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三)超负荷、超范围供热;(四)擅自停止供热。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