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按照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或者居民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供热设施建设过程中造成建筑或者其他设施损坏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