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按照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供热管网需要穿越单位或者居民宅院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设施建设过程中造成建筑或者其他设施损坏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