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保障城镇冬季用热供给,规范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供热事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