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未履行本条例第三十条监督管理职责的,由自治州、县(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州、县(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