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族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藏族语言文字的,由自治州、县(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