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藏族语言文字使用:
(一)自治州重要文件、报告的翻译、藏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的审定发布、社会用字的翻译和审核,由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编译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娱乐场所等的用语用字,由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及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三)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标、包装、说明、证照等用字,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五)地名标志、行政区域界桩、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七)旅行社、宾馆、民居接待、农家乐、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用字,由旅游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八)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及双语教学的规划与发展,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前款各种译文由自治州编译部门组织翻译并负责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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