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藏族语言文字学习研究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开展地方藏文文史资料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及保护工作;建立藏文古籍文献及图书资料库,开展藏文古籍善本、珍本和孤本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抢救、保护出土藏文古籍文献或者文物等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