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井建设安全资格证的单位从事矿山井下工程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