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就安全事项审查同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