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其他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不低于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单列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并将执行情况于年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