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村务公开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