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十七条有效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三)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四)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