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政务服务事项咨询、申请;

(二)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三)对政务服务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四)对政务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