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利用民族文化资源,有文物价值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其民族、宗教特色和历史风貌相协调。重点旅游地区城镇的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统筹规划城镇的旅游功能。建筑风格应当突出民族和地域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