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辖区内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延续性,强化规划的执行力度,确保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合理利用。

开发原生性旅游景区景点,可以依法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代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实施公共服务管理。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