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变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