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九条已废止跨自治州辖区和沿界兴建的水电站,自治州应当分享该项目的税费收入,具体分成比例,按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勘察、设计单位在自治州辖区内承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勘察、设计项目的税收,应当照顾项目所在地的利益。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