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州实行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发展,群众受益,企业获利”的资源开发模式,以多种方式依法参股水资源开发项目,参与建设和收益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带动和促进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