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力度,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和湿地保护。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