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在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变通规定。本变通规定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