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开发、利用水资源未依照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水资源,对供水、灌溉、渔业和生态用水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