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夫妻生育按女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少数民族已婚妇女二十二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