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