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