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