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新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