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