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