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