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