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设施。

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