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并逐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