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路养护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管辖公路的养护经费。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的定额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