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创建安全的学校环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