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教职工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有过错造成事故的,学校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追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