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