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节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之间针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相一致,且新的法规对如何适用未作专门规定的;

(三)法规生效后出现新的情况,部分条文规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