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第十三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编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地方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确需增减地方立法项目或者调整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起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