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者场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