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