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如果担任或履行上述职务,应当辞去在市人大常委会所任的职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