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免案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名。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