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撤回任免案,应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