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