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