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第四章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确需调动的,须经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或免去其职务后,再行离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